(2017)渝0118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增洪与赵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增洪,赵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666号原告:黄增洪,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赵素平,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增洪与赵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增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增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增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增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袁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