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81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森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暂住本市龙华新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深圳森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福田区红荔路“花卉世界”内花卉一路与花卉六街交界处)地下室内容留吴某、李某龙、王某1及另一名女子等人共同在该地下室吸食“K粉”、“开心水”等毒品。2017年2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深圳森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同时缴获吸管、托盘等一批吸毒工具。经鉴定,缴获的吸管、托盘等吸毒工具中均检出氯胺酮。公诉机关提交了吸管、托盘等吸毒工具等物证;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材料、租赁合同、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行政��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邓某1、蔡某1、吴某、王某1、单某1、徐某1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执法录像及审讯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余晓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