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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泗县康泰鞋业有限公司与郭凯明、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康泰鞋业有限公司,郭凯明,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67号原告泗县康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开发区工业路南侧府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范军阳,总经理。被告郭凯明,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人民政府东侧朝阳路向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郭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康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凯明、被告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康泰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康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