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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欧阳玲与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玲,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703号原告:欧阳玲,女,194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98219-7。法定代表人:邓恩岳,总经理。原告欧阳玲诉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欧阳玲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玲诉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阳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欧阳玲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