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16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通辽市腾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李想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腾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李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622-2号原告:通辽市腾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寇建春,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想,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腾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通辽市腾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裁定,扣押了被告李想在江淮牌×××号小型汽车。现原告通辽市腾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想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对被告李想所有一辆的江淮牌×××号小型汽车的扣押;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所有权人为寇建春的中国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扎鲁特旗支行,账户号:×××)中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吉日嘎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