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伟静、韩长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静,韩长延,马三妮,柳立新,李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静。被执行人:韩长延。被执行人:马三妮。被执行人:柳立新。被执行人:李春花。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