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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永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凤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凤,女,1955年9月21日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3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拘留;同年4月5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埔,同年5月4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黄永凤将罂粟种子撒在其位于阜南县张寨镇贾岗村罗西队的自家菜园内,后罂粟发芽成苗。直至同年3月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罂粟苗共计646株。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永凤非法种植罂粟64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永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阜南县张寨镇贾岗村罗西队村民黄永凤将其丈夫孙某捡拾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菜地里,用于给其本人及母亲治病。后罂粟种子发芽并长成约3.3厘米高的罂粟苗。同年3月6日,被告人黄永凤家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苗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铲除,经现场清点共646株。另查明: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黄永凤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其近亲属及居住地基层组织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该局建议对黄永凤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网络查询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罗某、张某、孙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凤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永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永凤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黄永凤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黄永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栾占林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