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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林与马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马向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659号原告:李林,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霍城县,公民身份证号:×××。被告:马向东,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回族,公务员,现住霍城县。原告李林诉被告马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盛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