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世勇等11人何开珍与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其他类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开珍,严世勇,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重庆市巫山县粮食局,重庆市巫山县当阳乡高坪村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380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何开珍,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陶朝刚,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全军,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严世勇等11人。诉讼代表人严世勇,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邦兴,县长。委托代理人唐述宪,男,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克勤,男,重庆市巫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巫山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陈继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宏勇,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巫山县当阳乡高坪村一社。负责人李西东,社长。何开珍因严世勇等11人诉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林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开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朝刚、黄全军,严世勇等11人的诉讼代表人严世勇,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述宪、张克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于2016年7月24日中止诉讼。现已恢复诉讼并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何开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开珍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开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开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