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郁某1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英,郁某1,叶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英,女,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1,男,201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郁某2(系郁某1父亲),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叶力,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杨桂英因与被上诉人郁某1、原审被告叶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桂英于2017年5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桂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桂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杨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邬 梅审判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