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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梅杰与被执行人韩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杰,韩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梅杰,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韩克娟,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张梅杰与被执行人韩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梅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克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克娟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