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曹席容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席容,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03行初16号原告曹席容。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继东,大祥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席容与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曹席容经本院传票正当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原告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照原告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慧军人民陪审员 陈志祥人民陪审员 谭贤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