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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85刘家虎与徐作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虎,徐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家虎,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作永,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家虎与被执行人徐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2016)苏0382民初9046号民事调解书:徐作永欠刘家虎借款本金175000元,于2016年11月8日前付5万元、2017年1月31日前付5万元、2017年5月1日前付5万元、余款25000元,于2017年7月1日前付清。如徐作永逾期不履行,刘家虎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另支付刘家虎利息2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家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徐作永所有的苏C×××××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时未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徐作永所有的邳州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商××号),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故暂时未处置。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限制。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