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美涛贪污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81号罪犯王美涛,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大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彭法刑初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涛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对其未退缴的违法所得8万元,劳力士手表1只,予以继续追缴(已全部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美涛减刑十一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张光利,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程某、秦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王美涛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美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美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