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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志伟诉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伟,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第3698号原告:李志伟。被告: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团。原告李志伟与被告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