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春雷与包金财、包浩延、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雷,包金财,包浩延,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63号原告:徐春雷,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包金财,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包浩延,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监护人:郜洪丽,女,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王霞,女,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徐春雷与被告包金财、包浩延、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承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