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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春雷与包金财、包浩延、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雷,包金财,包浩延,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63号原告:徐春雷,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包金财,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包浩延,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监护人:郜洪丽,女,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王霞,女,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徐春雷与被告包金财、包浩延、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承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