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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晏娇与赵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娇,赵纲,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673号原告:晏娇,女,1990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海,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20272113,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玉,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60911280。被告:赵纲,男,1973年5月28日生,白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开磷集团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第三人:XX,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晏娇与被告赵纲、第三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晏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晏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晏娇负担。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聂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