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顺华与任小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顺华,任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冯顺华,男,194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小文,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任小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任小文偿还支付租赁费3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任小文于2016年6月2日前将租赁的房屋腾退;二、房屋租赁费32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元,剩余31500元每月支付1400元,直至支付完毕;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申请人冯顺华承担、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任小文承担。本案现不宜继续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