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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波涛与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波涛,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4民初409号原告:朱波涛,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跨世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纪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招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朱波涛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纵横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招兵、史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波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50元;2、被告支付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57747.69元。3、被告为原告补交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2月26日起到被告处上班,工种为自卸货车司机,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被告为原告参加了三险,即工伤、养老、失业保险。工作制度为三班两运转,即连续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公休日及节假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安排原告补休,五年多来原告也未请假休息过。因被告的劳动制度方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纵横集团辩称,1、朱波涛是单方离职,被告方并没有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国家化解产能,相关企业职工有一定补贴,被告将原告报告给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政府部门来决定。2、即便存在加班工资,在双方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中约定了:加班工资包含在月工资范围内,被告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3、医保、生育保险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仲裁申请书、复兴区仲裁委出具的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劳动仲裁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证据三:劳动合同五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6日开始每年订立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10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6日。证据四: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朱波涛月工资为2500元,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实际工作5年零5个月,被告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证据五:刘磊、贾波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被告为证实其辩解,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冀政办发[2016]13号文件,复政办[2016]59号文件,人社厅发[2016]57号文件,证明被告公司被政府列入化解产能补助单位。证据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安置情况明细表部分人员花名册,证明计划表上被告向政府上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大于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双方的质证意见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五刘磊、贾波出具的证明有异议,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朱波涛于2010年12月26日与纵横集团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其后每年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4月20日原告离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职工工资分配实行岗位月工资制度(月工资包括各类假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职工收入随甲方(纵横集团)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而相应提高。乙方(朱波涛)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纵横集团为河北省2016年政府主导下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企业,根据人社厅发[2016]57号文件及复政办[2016]59号文件,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的离职有一定的经济补贴,纵横集团在职工安置工作中已将朱波涛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报告给政府相关部门,金额为25046.13元。朱波涛于2016年5月6日向复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当日受理。仲裁申请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17年1月23日,复兴区仲裁委出具关于朱波涛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说明,证明其直至该日仍未对该仲裁申请作出处理,故朱波涛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波涛与被告纵横集团自2010年12月26日起形成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因出具证明的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又约定了月工资包括各类假日工资和加班工资,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纵横集团为河北省2016年政府主导下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企业,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波涛要求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肖代理审判员  康瑞娇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