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金贵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贵,男,出生于1995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肄业,村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至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9月22日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乐至县看守所。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贵于2017年3月3日17时许时许,在其位于乐至县某自家住房内容留黄某、倪某、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3月12日,黄金贵被乐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贵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金贵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金贵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查明的被告人黄金贵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倪某、周某、黄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特赦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贵在其住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贵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金贵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金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国莉人民陪审员 肖 辉人民陪审员 陈 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