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郭素娟、何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032号申请执行人郭素娟,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何谐,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解奇志,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郑州广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兽药饲料批发市场2号楼外区17号。郭素娟申请执行何谐、解奇志、郑州广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绿证经字第5890号公证书和(2016)郑绿证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谐、解奇志、郑州广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素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解奇志名下位于金水区鑫苑路26号3号楼东3单元5层29号(产权证号:08××47)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何谐、解奇志、郑州广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