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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28韩平与李宪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李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平,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宪忠,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韩平与被执行人李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李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李宪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宪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只要求等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结案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