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段敏与代普成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敏,代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段敏,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代普成,男,63岁,汉族,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段敏申请执行代普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泽阳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45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普成已给付申请人段敏人民币35000元,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执恢字第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胡光佳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荣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