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3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玉荣、张思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荣,张思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57号申请人:孙玉荣,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思端,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孙玉荣诉被执行人张思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张思端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6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思端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