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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友志与叶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友志,叶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681号原告:韩友志,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小虎,其他信息不明。原告韩友志与被告叶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叶小虎偿还借款87000元。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已限其5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或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但其在期限内未能提供,并明确表示不缴纳公告费适用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韩友志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韩友志既不能提供被告叶小虎的准确住址,又不缴纳公告费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韩友志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友志的起诉。原告韩友志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訾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