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永胜与被执行人冯俊、赖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胜,冯俊,赖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胜,男,生于197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冯俊,男,生于195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赖玉芳,女,生于195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马永胜与冯俊、赖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冯俊、赖玉芳已全部履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巴州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巴州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净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