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葛元林与赵爱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元林,赵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795号申��执行人葛元林,男。被执行人赵爱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元林与被执行人赵爱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爱新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爱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