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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骆某,女,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