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骆某,女,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