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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姜贤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姜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陈依默,女,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姜贤飞,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山市。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姜贤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41号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贤飞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84955.0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贤飞名下浙H×××××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外无商品房、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贤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