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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张杰、张泉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张杰,张泉山,冀学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148号之二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方洪堤南、李庄路西晨巍金地1-2-405。法定代表人:张贵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杰,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被告:张泉山,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被告:冀学会,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告张杰、张泉山、冀学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1元,保全费476元,共计947元,由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