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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怀化市商业储运总公司与肖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怀化市商业储运总公司,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商业储运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雷明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敏,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怀化市商业储运总公司与肖敏挪用公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赔给湖南省怀化市商业储运总公司违法所得赃款238420.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肖敏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8987.66元,在扣除执行费335元后,其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商业储运总公司。现被执行人肖敏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