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李锬、王伟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李锬,王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李锬,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华山计生办工作人员,住丰县。被执行人:王伟奇,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张卫华与李锬、王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321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卫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对李锬、王伟奇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叶跃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家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