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司救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彭成友申请司法救助一案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民13号救助申请人:彭成友,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福州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52********。救助申请人彭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彭某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彭某所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发生于1982年,其认为对其子发生交通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十堰白浪公社幼儿园也早已关闭。彭某经原审法院释明拒绝补正起诉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彭某中年丧子后未能生育,三十多年来一直申诉信访,本案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彭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在本院申诉复查期间,经做工作,彭某同意撤诉并接受司法救助,承诺息诉罢访。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彭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彭成友司法救助金五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