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嗣福与阮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嗣福,阮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谢嗣福,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家住西畴县。被执行人:阮忠明,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谢嗣福与阮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忠明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