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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嗣福与阮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嗣福,阮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谢嗣福,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家住西畴县。被执行人:阮忠明,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谢嗣福与阮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忠明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