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祝余、祝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余,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余,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祝萍,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祝余与被执行人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余于2017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祝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祝余借款32.9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申请执行人祝余申请(2017)浙1123执2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