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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中银与刘素清、马作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银,刘素清,马作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中银。被执行人:刘素清。被执行人:马作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中银与被执行人马作周、刘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中银与被执行人马作周、刘素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柯力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