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414号。法定代表人:何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梧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谷生,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谭锦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属其所有的位于梧州市××住宅小区××期部分物业折价10102005.0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需另行约定时间办理抵偿物业的过户手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一方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人民陪审员 罗西江人民陪审员 郭木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覃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