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哲与高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高建,文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哲,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李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本市。第三人:文焰,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诉被告高建、第三人文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及第三人信息不准,经本院告知后,也未能提供准确信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应当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免收,退还给原告王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山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