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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留柱与田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留柱,田学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555号原告高留柱,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田学成,男,45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留柱诉被告田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留柱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留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留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留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