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海军、秦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军,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被执行人:秦建华,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申请执行人周海军与秦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475.5元、案件执行费50.6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7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