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与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7999号。法定代表人:杨菲菲,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庆军,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生,户籍���:浙江省泰顺县。现住四平市。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审 判 员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