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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与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7999号。法定代表人:杨菲菲,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庆军,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生,户籍���:浙江省泰顺县。现住四平市。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审 判 员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