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7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王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736号之三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王清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清名下泰房权证泰字第××号位于泰安市××街××龙商业街××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王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