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环路十字**号。法定代表人:谢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鑫,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德信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54号判决。2、驳回刘鑫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刘鑫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一、二审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对标的房屋是否交付、交付期限、装修材料质量、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车位均予以认可,最终争议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格”是否应当依据鉴定结果的金额进行退还。2、二审法院判令“退还装修差价款”无任何法律依据、合同依据。3、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每平方米3000元”为价格,并非价值,属于市场经济交易行为。刘鑫的主张与双方订立合同之初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也不符合房地产市场交易习惯。4、二审法���以一审“鉴定结论”金额为依据判令保德信房地产公司“退还装修差价款”是错误的。如以二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为依据,则刘鑫是否能够另行起诉保德信房地产公司,主张对商品房“建造价值”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退还刘鑫商品房销售款差价。二审法院的判决严重干涉保德信房地产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违背市场交易原则。5、保德信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装修、设备”符合合同的约定,并无违约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期间,保德信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刘鑫76栋楼10302户造价汇总表》,证明其装修造价每平方米为3063.01元。刘鑫提交书面意见称: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装修价格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应当双倍赔偿刘鑫每平方米不足3000元装修价款的差价404834元,而不应当是判决所判的仅120534元。作为业主来讲,赔偿并不是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根本出发点。二审人民法院已判决保德信房地产公司补差价,刘鑫服从判决,但要说明的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没有多判,还给刘鑫少判了。2、保德信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德信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刘鑫装修差价款。经查,保德信房地产公司与刘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刘鑫购买的房屋为精装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8623.5元,装修价款为每平方米3000元。保德信房地产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向刘鑫交付了房屋,但刘鑫以交付的房屋未提供有关验收合格依据,且空气质量差,房子内气味巨大,无法达到精装修交房条件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涉案房屋主卧空气、衣柜板材、涉案房屋室内木地板材质的甲醛释放量均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经对涉案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装修重置价值共计400253元,平均每平方米的装修价值为1992.40元。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每平方米3000元系装修价款,不包含在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8623.5元之内,并非该商品房每平方米的价格,二审法院认为保德信房地产公司作为一个以房地产开发为营利方式的公司,不应在装修工程上获取高额利润,遂结合评估及本案装修房屋的实际情况,酌定装修价款每平方米2400元并无不当。保德信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刘鑫76栋楼10302户造价汇总表》,证明其装修造价每平方米为3063.01元��本院认为,该造价汇总表系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单方自行制作,并不属于新证据,不能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保德信房地产公司据此主张二审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保德信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任苗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