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9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向清与刘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向清,刘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9民初1427号原告田向清,男,45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刘福,男,4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田向清诉刘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向清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张 志 刚陪审员 李 玉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斯琴图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