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茹琪美、梅金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琪美,梅金芝,杨巧莉,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茹琪美,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梅金芝,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杨巧莉,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张超,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茹琪美与梅金芝、杨巧莉、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梅金芝、杨巧莉、张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梅金芝、杨巧莉、张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梅金芝、杨巧莉、张超存款人民币8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陈新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