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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波、罗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波,罗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294号原告: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梵净山大道206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彭久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炉,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波,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铜仁市万山区。被告:罗微,女,1983年6月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住铜仁市万山区。原告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波、罗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开庭前已经达成和解,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