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贺成与襄阳兴龙泰新型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成,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贺成,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纺织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曾阐,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贺成与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