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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邵文春与刘国家、刘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春,刘国家,刘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587号原告:邵文春,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同北路。被告:刘国家,男,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幸福小镇。被告:刘希英,女,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幸福小镇。原告邵文春诉被告刘国家、刘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邵文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文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邵文春负担。审判员  隋晓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