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王玉娥、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王玉娥,王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7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21766X。负责人:李瑞正,行长。被告:王玉娥,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峰,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已去世。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诉被告王玉娥、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提供的被告王玉娥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