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民初2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丽与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22337号原告:孙丽,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银座807。法定代表人:王玉昆,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超,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专员,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乔集乡侯庙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丽与被告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奥丰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与被告理想奥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学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理想奥丰公司返还培训费7680元;2、理想奥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2月23日,孙丽与理想奥丰公司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一份,约定孙丽参加理想奥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的课程培训。在培训期间,按照理想奥丰公司要求完成对外经贸大学全部课程的注册报名并参加河北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国统一性考试。孙丽应在两年内全部考试合格申请毕业,否则理想奥丰公司全额退还培训费。承诺书签订后,孙丽向理想奥丰公司交纳培训费12800元的60%,共计7680元,并签订《学员报名表》一份。但合同关系建立后,理想奥丰公司并未兑现其承诺,孙丽至今尚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更未取得毕业证。故孙丽诉至法院。被告理想奥丰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孙丽于2013年2月23日签订了《学员信息表》、《服务质量承诺书》,《服务质量承诺书》中约定:学员按规定时间缴纳培训费1.28万元。孙丽两年内未能全部合格申请毕业,可以享受全额退费的服务承诺,该条前提是孙丽全额支付培训费,现孙丽仅缴纳部分培训费7680元,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理想奥丰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其合同义务,安排学员通过除公共课之外的全部课程,故不同意孙丽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孙丽决定参加理想奥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的课程培训,与理想奥丰公司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一份(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约定:1、孙丽在培训期间,按照理想奥丰公司要求完成对外经贸大学全部课程的注册报名,并参加河北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国性统一考试。孙丽在学籍注册日期后从第一次参加自学考试日期开始计算二年半考试全部合格申请毕业;2、孙丽按规定时间缴纳培训费12800元,此培训费包含注册报名费、照相费、各科报考费、准考证IC卡制作费、论文申请费、论文指导费、毕业申请费、毕业审核费、证书制作费、考试交通及食宿费(如需学位证,额外缴纳6000元)。3、孙丽所选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为:主考院校专业课考试每年1月、7月;自考办公共课考试每年4月、10月;4、孙丽二年考试未能全部合格申请毕业,可以享受理想奥丰公司全额退还培训费的服务承诺。承诺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孙丽与理想奥丰公司签订了《学员报名表》,该报名表中除需要必填的项目外,还手写载明:专升本,保障通过,不过退费,首付60%,考试完之后成绩查询付剩余费用。同日,孙丽向理想奥丰公司缴纳了培训费12800元的60%即7680元。2016年11月22日,理想奥丰公司还向孙丽发送邮件,告知孙丽北京交通大学报考实践课的报考时间及支付流程。但至今孙丽尚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诉讼中,理想奥丰公司对于孙丽提交的火车票、购票短信及考试地点酒店预订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承诺书、《学员报名表》、培训费缴纳收据、关于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网上报考及支付流程的邮件、成绩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基于本案证据材料,孙丽与理想奥丰公司之间就参加本科教育培训课程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现孙丽以理想奥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理想奥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审查双方合同约定,以确定理想奥丰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孙丽与理想奥丰公司就进行本科教育培训,并确保孙丽在两年时间内全部考试合格申请毕业做出了约定。现根据孙丽目前实际情况,理想奥丰公司确实未能履行协议书中该项承诺。故理想奥丰公司应属存在违约行为。综上,理想奥丰公司在履行培训合同过程中,未能实现承诺,应按照相应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理想奥丰公司辩称孙丽未能全额缴纳培训费,故不应适用全额退还培训费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孙丽系按照双方的约定先行缴纳的首付款7680元,剩余的款项需待所有考试完成并查询成绩后再行支付,现孙丽并未全部考试合格,故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全额退还培训费的前提条件系孙丽二年考试未能全部合格申请毕业,与培训费的缴纳时间及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理想奥丰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孙丽依据相应合同约定,要求理想奥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丽培训费7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丽已预交),由被告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艳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 蕊 微信公众号“”